失信被执行人 |
贾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30********8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57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恢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122000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王补横赔偿1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贾华赔偿原告王补横29731.44元,被告李林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元,由原告负担176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1205元,由被告贾华、李林负担3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