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53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7民初910号 |
案号 |
(2020)冀0627执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巨龙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2025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3日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巨龙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63元,由原告天津市巨龙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072元(已交纳),被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91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27MA07R4538M |
登记机关 |
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大街西侧开元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