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昊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002刑初253号 |
案号 |
(2018)鄂1002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湖北昊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被告人周玉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付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周玉国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付玉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单位湖北昊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玉国、付玉退赔赃款16545840元,分别返还本案各集资参与人(具体名单及数额见附表;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鄂1002执49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54584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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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建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591499703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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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市区胜利村燎原路(富迪超市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