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经济开发区盛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3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503民初735号 |
案号 |
(2018)辽0503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本溪经济开发区盛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淑杰工资款、二级造价师费用及垫付款合计七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八十七元,由被告本溪经济开发区盛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10-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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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503603811697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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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本溪市溪湖区顺山路2巷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