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431民初311号 |
案号 |
(2019)陕0431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志超共同归还原告马润梅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的本金利息从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利率按月1.5%计算;150万元的本金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0元,由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志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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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志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790771909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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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园区三路东段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