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321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截止2014年9月16日借款本金2720000元、利息1524.20元、罚息46878.25元,合计2768402.45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年利率7.8%,逾期利息按11.7%计算);二、如第一被告不按上述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檀小亮、潘洁、黄立群、吴宝龙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247号综合楼二层(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019699号)房产,被告王玲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棋盘山路258#南苑小区临街综合楼一层14-15#房产(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30371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檀小亮、潘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47元,由被告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檀小亮、潘洁、黄立群、吴宝龙、王玲、胡荣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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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檀小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684959625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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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47号综合楼二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