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21民初7709号 |
案号 |
(2020)皖1621执1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强偿还原告罗亚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继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750974250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阜太路泉龙宾馆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