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金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8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9431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2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金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迅扬返还书法用品款780元;二、被告佛山市金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迅扬返还画作装裱费85元(包括运费);三、被告佛山市金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迅扬返还几何石膏体款190元(包括运费);四、驳回原告霍迅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佛山市金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时间 |
2017-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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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4398177753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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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17号十座202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