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解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5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2879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1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士杰、李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53%,自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795%,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解光明、韩盼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已4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