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9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3848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2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宏和化纤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9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宏和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6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忠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2169778512H |
登记机关 |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莱阳市龙门西路25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