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新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6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81民初6200号 |
案号 |
(2020)苏0381执1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国玉、沈桂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7741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6日为314355.29元,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18年6月1日,利息为17372.23元,自2018年6月2日起,以67741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6.848%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王立科、卢庆池、冷如权、陆新玲、李旋、李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国玉、沈桂英追偿。三、驳回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8元,由李国玉、沈桂英、王立科、卢庆池、冷如权、陆新玲、李旋、李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