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96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2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426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林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强支付工程款204400元及自2015年5月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6元(原告已预交2153元),由被告吴林生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21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153元,被告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负担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时间 |
2017-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鼎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61596603699 |
登记机关 |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石桥路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