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淑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12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延民初字第7145号 |
案号 |
(2017)吉2401执1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淑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47500元及利息;被告辽宁省朝阳市勃源劳务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王淑芬承担给付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王淑芬承担给付义务中的2680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7820.2元,由被告王淑芬、辽宁省朝阳市勃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时间 |
2018-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