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利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22民初5427号 |
案号 |
(2018)苏0322执1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州利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吉玲借款本金8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从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80元,由被告徐州利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59元,由原告王吉玲负担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海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沛县江南名都城1栋0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