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5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4民初667号 |
案号 |
(2019)湘0304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林、马子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4 670 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440元,由被告嶂悦公司、张文林、马子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0304执104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93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