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瑞清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554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104民初2330号 |
案号 |
(2018)豫1104执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瑞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5817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原告(反诉被告) 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00元,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瑞本诉案件受理费30930元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8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19 |
发布时间 |
2018-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佟明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099534554D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4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