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46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04民初1910号 |
案号 |
(2018)豫1104执1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原告漯河市瑞清置业有限公司姬石中心社区“许慎家园”1#楼、2#号楼工程资料,即图纸会审记录;材料代用核定单;施工组织方案和技术交底资料;材料、构配件、成品出厂证明和检验报告;施工记录;隐检记录;施工日记。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时间 |
2019-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金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1746840001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西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