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树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龙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龙法执字第00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树益、湖北金潭建筑工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树林欠款833000元及利息32559元,合计865559元;二、驳回原告王树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55元,原告王树林负担699元,由被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5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05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