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詹姆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民初字第01207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1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钱旭、詹姆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4)南民初字第0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肖立群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5860元(含公告费800元)由钱旭、詹姆斯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程琪斌预交,钱旭、詹姆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程琪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6-23 |
发布时间 |
2015-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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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钱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557128087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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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中山路260-1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