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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忠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8********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罗民初字第00847号
案号
(2019)豫1521执恢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文 被告郭忠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郭忠洋款1171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4元由被告郭忠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10-23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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