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红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6********4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22刑初375号 |
案号 |
(2020)豫1122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学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红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付海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学民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孙红许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被告人付海臣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刘磊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