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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詹姆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7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166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1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星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浦发银行返还贷款本金32814.36美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52.3美元、逾期罚息(自2013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814.36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841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3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2.3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8415%计算),以及浦发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600元。二、对新星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浦发银行有权以詹姆斯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1789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锡他项(2011)第0400270号国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与詹姆斯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新星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钱建强、刘彦君、钱旭、陈姗分别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浦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9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989元,由被告新星公司、钱建强、刘彦君、钱旭、陈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9-06
发布时间
2016-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钱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557128087J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无锡市中山路260-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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