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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詹姆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7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新商初字第0557号
案号
(2014)新执字第01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星公司、詹姆斯公司、钱建强、陈姗、钱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太科园支行本金11477705.6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上述三项暂计至2014年3月31日为1285433.29元)及此后产生的罚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44%上浮50%计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收;以1477705.6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31852.4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44%上浮50%计收;以81719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收)。二、新星公司、詹姆斯公司、钱建强、陈姗、钱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银行太科园支行律师费损失194944元。三、对新星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新星公司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江苏银行太科园支行有权以锡房他证滨湖字第WX100017930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詹姆斯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无锡市建筑路40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锡他项(2010)第0400735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项下詹姆斯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无锡市建筑路40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5.6元,合计97736.6元,由新星公司、詹姆斯公司、钱建强、陈姗、钱旭共同负担(江苏银行太科园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97736.6元由新星公司、詹姆斯公司、钱建强、陈姗、钱旭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新星公司、詹姆斯公司、钱建强、陈姗、钱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太科园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08-29
发布时间
2015-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钱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557128087J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无锡市中山路260-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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