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1999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群欠戴留根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510000元(包含借款本金500000元、代理费10000元)结账,王群保证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2021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150000元,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15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及代理费160000元;二、若王群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戴留根有权就借款50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及未履行部分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代理费1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余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王群负担(此款戴留根已经垫付,王群保证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并给付戴留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