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01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民初5402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1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静海镇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林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借款本金57520.93元及截止到2019年5月28日的利息2118.5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09.48元及消费手续费907.44元,合计62356.36元;并给付自2019年5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合约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5元,由林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