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金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8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604民初10978号 |
案号 |
(2018)粤0604执11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佛山市金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朝群返还押金40000元并支 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朝群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56元,由被告佛山市金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26元,由原告胡朝群负担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9-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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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4398177753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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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17号十座202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