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5081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3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19年7月30日前被告云影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9年2月28日贷款本金641599.12元,利息、罚息、复利37937.66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张岩对云影所欠原告的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双方无其它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0595元,减半收取5297.5元,由二被告承担,于2019年7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