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2********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261号 |
案号 |
(2020)黑0110执1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唐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借款利息5 971.45元,借款逾期罚息163 250元,复利1 949.67元(截止至2019年5月10日),共计171 171.12元;三、被告唐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罚息(自2019年5月11日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505 971.4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及复利(自2019年5月11日至全部利息清偿之日止,以剩余借款利息5 971.4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四、如被告唐向辉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应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截至2019年5月10日应赔偿(50万元+5 971.45元)×80%=404 777.16元,具体赔偿金额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五、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512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唐向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