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4686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1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东海县银鸽门窗厂返还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海县银鸽门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孔令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768193321E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陶建路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