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泓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1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5910号 |
案号 |
(2017)皖0104执2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泓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姚玉芹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二、安徽泓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姚玉芹支付逾期返还借款本金的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10万元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安徽泓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婷共同负担;公告费500元,由安徽泓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发布时间 |
2017-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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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仁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62180189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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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28号置地广场栢悦公馆3幢14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