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英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21********6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1民初597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英明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金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英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