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蓝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5民初974号 |
案号 |
(2020)桂0125执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蓝翔、蓝禄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9.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99999.99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共计85108.48元;2018年5月28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77元,由被告蓝翔、蓝禄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