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21刑初177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1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陆正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责令被告人陆强、陆正能与同案犯黄世侯、陆正威、黄开强共同退赔人民币70000元给被害人陈天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