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22027号 |
案号 |
(2016)京0112执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447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重信联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一千三百八十一万零八百二十六元九角四分; 二、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重信联创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额为计算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为八十七万八千四百四十五元); 三、被告戴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戴笠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重信联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六千七百六十六元,由原告北京重信联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九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被告戴笠负担五万四千九百六十八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2-04 |
发布时间 |
2016-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凤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0007284162016 |
登记机关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