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固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4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1283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佛山固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尚欠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2 999 999.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4月11日利息为737 423.71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 999 999.69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偿清借款本金为止),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二、被告周大东、谢慧霜对被告佛山固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被告谢慧霜、周大东用于为借款作抵押担保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六峰山脚西侧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2003)字第01-237-6(1)号、灵国用(2003)字第01-237-6(2)号、灵国用(2003)字第01-237-6(3)号、灵国用(2003)字第01-237-4号、灵国用(2003)字第01-237-5号、灵国用(2003)字第01-237-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灵房字第200312326号、200312327号、200312328号、200312329号、200312330号、200312332号、200312333号、200312334号、200312336号、200312337号、200312338号、200312339号、200312480号、200312481号、200312482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对被告吴道悦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8 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固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谢慧霜、周大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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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大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69240020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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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联江路自编51号(住所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