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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永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7********0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4952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6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截至2019年1月12日卡号为5149060002810815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04180.73元、利息3671.49元,合计207852.22元[之后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8元,由被告朱永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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