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信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1民初14816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1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信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城投)广州国际服装展贸中心1MW光电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收益权转让和投资建设运营商名义共享协议》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信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3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3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05.8元,由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31.6元,由广州信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774.2元。广州信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377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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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傅争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4679748620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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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3层291房(仅限办公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