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0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02民初2158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恢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霞辉欠原告刘海武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11万元,如果被告甘霞辉从2018年5月起每月28日前还款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则本案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不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则视为全部债务已到期,原告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刘海武放弃对被告谭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甘霞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