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书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6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书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向锋借款本金46000元;二、被告马书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向锋借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经给付的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向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马书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