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郜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刑初23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郜旭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郜海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郜旭魁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郜海涛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郜旭魁将下欠的款项24218296元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其中的6829993元由被告人郜旭魁和郜海涛共同退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