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小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4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58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9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涛偿还原告苗二岩借款本金2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日履行;二、被告郭涛给付原告苗二岩借款利息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苗二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2元由被告郭涛负担4814元,原告苗二岩自行负担18元(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