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广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2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26刑初121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恢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广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二十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二、被告人谢广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延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777.89元(项目详见赔偿清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延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