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2********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2民初180号 |
案号 |
(2020)冀1122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孟斌偿还原告张忠亮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止),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孟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孟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