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4********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2民初1596号 |
案号 |
(2020)冀1122执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淑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按月利率9.008333‰计算,自2016年9月11日到借款还清日为止按月利率13.5124995‰计算。)。二、被告王金停对被告牛淑英偿还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元,由被告牛淑英、王金停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