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12********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224民初323号 |
案号 |
(2020)川3224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昌国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