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华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4********6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824民初1799号 |
案号 |
(2020)浙0824执1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开化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金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4月22日止的利息为2950.93元,之后利息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徐燕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被告郑华君、徐燕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