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望民初字第01515号 |
案号 |
(2018)湘0112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扩军、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长沙和盛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借款本金1 489 757.75元的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刘扩军、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长沙和盛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借款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21日为295 044.86元,2014年9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据本金1 489 757.75元按9.43575‰计算)的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32元,由被告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扩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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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扩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94725862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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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