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11民初4324号 |
案号 |
(2019)湘0111执1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扩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利明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120 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9月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4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 500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 060元,由被告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扩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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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扩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94725862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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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