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望民初字第01795号 |
案号 |
(2015)望执字第00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刘扩军、杨芳、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710 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清结之日止)106521.12元,本息合计为816521.12元。二、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对被告王金凤抵押担保的座落于长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168号107的房产在借款本金71万元所发生的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08-25 |
发布时间 |
2016-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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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扩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94725862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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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