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宝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26民初3022号 |
案号 |
(2020)鲁1426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宝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拖欠陈跃军、孔令武等33名原告的工资款90180元(其中陈跃军1400元、张子顺840元、张良义280元、曹瑞霞175元、曲有明2310元、刘春林140元、董士明2450元、董思高2170元、马明辉5610元、董思峰5810元、吴坤明1225元、梁洪和10500元、孔令武43200元、曹守凤240元、林俊云40元、李绪环80元、张桂先2400元、刘淑喜40元、门秀菊780元、徐金芳320元、杨淑芹300元、曹艳芳800元、王桂芹40元、刘书军210元、马爱香140元、李绪珍160元、刘俊荣240元、李风云120元、崔艳菊200元、刘书玉260元、吴曰珍300元、李秀平600元、孔令其68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所欠原告各自工资数额为基数(也可以所欠总工资90180元为基数,尹宝福自动履行或执行后工人内部自行分配),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陈跃军、孔令武等33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尹宝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